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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制度

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8-11-05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,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,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职职工。

 

第二章  考勤管理办法

第三条  学院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,教职工正常休息时间按公布的院历和相关规定执行,节假日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四条  考勤的对象及范围

1、全院各行政处室、教辅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各教学系(部)的专职管理人员、实验室实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,按照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。

2、专任教师为非坐班人员,其考勤按学院教学管理规定执行,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部门工作情况掌握,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的完成,并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、会议等集体活动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者,当次做为旷工处理。

3、杂交水稻科研人员,其考勤按学院科研管理规定执行。

第五条  考勤办法

1、坐班人员实行打卡签到。冬春季上午签到时间为7:40—8:40,下午签到时间为13:10—14:10;夏秋季上午签到时间为7:30—8:30,下午签到时间为13:50—14:50。

2、学院领导值周,对坐班人员进行不定时考勤,每周至少一次以上全院范围考勤。

3、学院统一组织召开的全院性大会由党政办考勤;经部门提出、党政办审核登记,由院领导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由会议提出部门考勤。

4、党政办每周统计考勤结果,向全院公示,并送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处备案。

 

第三章  请假管理办法

第六条  请假的审批权限及销假

1、副院级领导请假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批准,并向党政办报备。

2、中层干部请假,正职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,报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,报组织人事处备案;副职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正职签署意见,报分管院领导批准,报组织人事处备案;3天以上由部门正职签署意见,经分管院领导批准,报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字批准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。

3、各部门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:1天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,报组织人事处备案;3天以内按部门负责人→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,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;超过3天按部门负责人→部门分管院领导→组织人事处→分管人事院领导→党委书记或院长程序审批。

4、各类假期,必须严格履行请假、销假手续。填报请假单,逐级审批后在假期发生前送组织人事处备案后方可休假。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,应向部门负责人及按相关审批权限要求口头请假,同意后最迟于假期结束后2日内补办签字手续,未按要求办理的,视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,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关考核责任。

5、教职工请假期满回岗工作后,应及时提供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及部门盖章的销假证明,交组织人事处销假。需延长请假时间的,应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,续假手续根据假期时间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,经批准后方可续假。

 

第四章  考勤及请销假制度执行结果的运用

第七条  结果的运用

1、学院组织人事处对各部门的考勤及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,考勤结果作为工资、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。对瞒报、漏报、迟报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。

2、结果的具体运用参照《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的规定》(怀职院行字【2010】20号文)执行。

3、会议考勤结果按迟到、早退每次50元,缺会每次100元的标准,从绩效工资中扣除。

4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党政办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。